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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规范学校印章管理,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确保用印安全,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印章包括:
(一)学校法定名称章,指江苏师范大学党委印章、行政印章、钢印;
(二)校党委书记签名章,校长签名章;
(三)校党委各部门、群团组织、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印章;
(四)校行政各部门、各学院、直属业务单位、科研机构印章;
(五)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
(六)其它经学校许可使用的印章。
第三条 校党委办公室是学校党务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校长办公室是学校行政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审核各类印章的刻制,并监督使用。
第二章 印章规格及式样
第四条 各类印章所刊汉字一律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学校发文所规定的名称。印章刻制的规格以及式样统一由校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规范,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条 学校法定名称章规格及式样:
党委印章(直径4.2 厘米):中间刊党徽,党徽上自左向右环形字样为“中国共产党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
行政校章(直径4.2 厘米):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字样为“江苏师范大学”。
学校钢印(直径4.2厘米):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字样为“江苏师范大学”。
第六条 处级印章规格及式样:
校党委各部门、群团组织、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印章,校行政各部门、各学院、各直属单位、科研机构印章为圆形,直径均为4.0厘米。
党委各部门印章式样:中间刊党徽,党徽上自左向右环形字样为“中国共产党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党徽下部自左向右横排刻制相应的部门名称。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印章式样:中间刊党徽,党徽上自左向右环形字样为“中国共产党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或“中国共产党江苏师范大学××总支部委员会”或“中国共产党江苏师范大学××直属支部委员会”。
各学院、各行政部门、各直属业务单位、科研机构印章: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字样为“江苏师范大学”,下部自左向右横排刻制相应单位名称。
第七条 学校批准刻制印章的科级单位印章为圆形,直径为3.8厘米,上部自左而右环行刊学校和处级单位名称,中心部位空白,下部自左而右横向排列刊科级单位名称。
第八条 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各类专用章一般为圆形,直径为3.8厘米,中心部位视专用章具体用途确定,印章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字样为“江苏师范大学”,下部自左向右横排刻制相应专用章名称。
第九条 其它机构印章和特殊专用印章规格和式样,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十条 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各单位印章的刻制审批、启用、收回与销毁以及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刻制印章分别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校级印章的刻制,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持上一级党委或行政单位批准成立的批件及证明信函,前往公安机关审批办理刻制印章相关事宜。
(二)处级单位印章的刻制,由所在单位持学校批准成立的文件分党群和行政两个系列分别报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办理印章刻制手续,确定需刻制的印章规格、式样等内容后,持证明信函前往公安机关审批办理刻制印章相关事宜。
(三)科研机构印章的刻制,应由该科研机构持批准该机构成立的公文,向科技与产业部提出书面申请,由科技与产业部审核后,到校办办理印章刻制手续。
(四)处级单位下属的科级单位印章的刻制、各类业务管理专用印章的刻制,均需填写《江苏师范大学刻制印章申请表》(附件1),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办理印章刻制手续。
第十二条 凡刻制好的印章在启用前必须在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留印模备案,并在发文公布后方能启用。如果有旧印章的,应同时上交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旧印章作废停止使用。对于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无备案的印章,学校不承认其有效性。
第十三条 学校及时更新校内印章目录,未列入目录的印章均为无效印章。
第四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
第十四条 学校印章:
(一)党委印章:
1.以学校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公函、报告、决议、批复和其它材料;
2.由组织部批准的入党志愿书;
3.签署党委意见的报表、推荐表;
4.以党委名义开具的介绍信;
5.出国出境政审;
6.其它需要使用党委印章的文件及材料。
(二)行政校章:
1.以学校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的各类公文、报表等;
2.向校外单位发出的函件;
3.向校内单位印发的文件;
4.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等;
5.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工作证、学生证、本科生和研究生毕业证(含中英文复印件)、学位证、肄业证、学历证明、各种荣誉证书、聘书、职称证、退休证等;
6.以学校名义开具的用于对外联系工作、考察调研、处理业务的相关文件、认证材料以及各类证明材料等;
7.申报国家、部委、省市级各类科研课题的申请材料;
8.各类须经学校批准的申请表、广告、声明、申报材料、出国证明材料等;
9.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的其它需要使用行政校章的文件及材料。
(三)学校钢印:
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包括工作证、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学位证、职称证、退休证、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等。
(四)党委书记签名章:
1.出国政审用章,凭学校发布的有关出国文件,依据组织部门审查意见,在政审表上加盖书记签名章。
2.职称政审用章,依据人事部门审查意见,在职称评审表格上加盖书记签名章。
3.其它事由用章,一律须经书记本人同意、签字后方可用章。
(五)校长签名章:
1.需要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各类报表、合同、协议、意向书以及委托书、任务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2.学生毕业证、学位证、各种校级聘书、荣誉证书;
3.以校长个人名义发出的信函以及校长明确批示需要使用校长签名章的文件信函、证明等。
第十五条 处级单位印章:
(一)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印章:
以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名义的上报、下发的公文、通知、通告、公告以及对兄弟院校、单位的来往信函、贺信等;
其它事由需用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印章,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学校各学院、各部处和直属单位印章,仅用于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原则上不对外使用。上级领导机关有明确要求的或业务专用章除外。
(三)学校科研机构印章仅用于校内工作联系,学术交流,宣传、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向学校推荐或申报科研项目。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十六条 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常规性公文,凭主管校领导签字的拟文稿,或经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公文秘书认可后方可用印。
第十七条 常规性证书、证件、聘书、奖状等用印,须经职能部门审核后用印。
第十八条 各类科研合同、协议、项目申报材料等,由科技与产业部确认后派专人到校长办公室用印。
第十九条 各类非科研类合同、协议、意向书以及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及与其它单位之间的重要函件等用印,须经校领导审批后用印。
第二十条 办理各类进口物资(商品)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车辆年检、办理牌照、保险等的用印,由相关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审核后用印。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学校房产、地产、重大财经、人事事务、重要经济合同等涉及学校的重大利益问题,如用学校印章或学校法人签名章,必须由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签署书面意见,送主管校领导审查,向校长报告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二条 对境外发出的各类函件若需加盖学校印章,需先由用章单位签字盖章并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再经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三条 因公出差等需开具学校介绍信的用印,需出具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申请单。教职工因私需学校开具有关证明和个人证明材料需加盖校印的,须凭有关部门的证明或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送校长办公室审核后用印。
第二十四条 需加盖校长签名章的公文、函件、合同、协议书、证件、证书、聘书等,须经校长本人授权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五条 除上述情况外,使用学校印章需经过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1. 任何空白的介绍信、表格、纸张;
2. 多处涂改或字迹不清的;
3. 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4. 内容需核实或内容不清的;
5. 其它不符合用印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制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建立用印办理程序和审批制度,严格把关,规范用印。
第六章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要求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级持印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重视印章管理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使用,并将监印人员名单报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备案。如更换监印人员,应做好交接手续,并及时书面报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备案。印章的交接手续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并记录备案。
第二十九条 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能随意乱放,不得借用,不能携出单位以外使用。印章遗失,必须及时上报。
第三十条 监印人员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按照用印程序用印。印章应加盖在发文日期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要求图章端正、清晰。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实施用印登记管理制度,对用印事由、用印单位、批准人、经办人、用印日期等进行详细登记,要保存好用印依据材料,以备核查。同时应有本单位印章的印模册,以备查考。
第三十二条 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要加强对各类印章使用的监督,定期检查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七章 有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未经学校批准私刻印章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学校还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于使用伪造印章、弄虚作假骗用印章,监印人不按照规定用印、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学校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责任人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影响学校正常管理工作,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学校不仅给予当事人、监印人警告直至开除公职处分,同时要追究持印单位负责人的管理责任、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二级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印章管理办法,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行校内有关印章管理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 江苏师范大学刻制印章申请表.doc 2. 江苏师范大学印章使用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