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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信访工作规定(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保障师生员工和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修订)》(教办〔2007〕6号)、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国信发〔2016〕8号)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信访事项是指本校师生员工、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学院、直属业务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按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对重要信访事项亲自推动解决。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坚持亲自批阅群众来信、校领导接待日等制度。各单位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亲自督办解决重要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五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各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本校师生员工、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六条 信访人在进行信访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应依法、如实反映问题,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时,应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按照分级受理的原则逐级进行。反映问题完毕后,应按要求尽快离开接待场所。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走访人员的食宿、往返路费等费用自理。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校长分管信访工作,校长办公室为信访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学校设置信访电话、接待室、校长信箱,建立校领导接待日制度。
第九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及时协调、处理本单位信访事项。
第十条 校长办公室信访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各级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二)负责登记、受理、承办按规定和职权需由学校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涉及多部门的信访事项。
(三)做好校领导接待日的相关工作。
(四)接受上级信访部门的工作指导,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向各单位交办有关的信访事项,跟踪、督办已受理的各类信访事项。
(六)做好信访矛盾排查和调处工作,及时掌握学校信访动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提前做好矛盾化解和工作预案。
(七)负责统计整理各类信访数据和材料,做好信访材料立卷归档工作。
(八)做好与信访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信访工作职责
(一)公开并畅通向本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信访渠道。
(二)及时处理本单位信访渠道收到的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等,做好告知和答复工作,妥善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矛盾,减少学校初次信访事项。
(三)及时受理学校交办的信访事项,答复信访人;涉及多单位的信访事项,提出本单位意见汇总到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统一答复。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采取措施,及时向学校报告。
(五)根据学校要求和通知及时安排人员到信访现场做解释和疏导工作。
(六)做好本单位信访材料的整理和归档。
(七)做好与本单位信访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接待热情,语言文明,倾听认真,答复明确,处理及时。
(四)不得向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透漏信访举报人信息、举报材料等。
(五)不得丢失、隐匿或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透露信访工作秘密。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十三条 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一般事项由校长办公室协调,指定办理或牵头办理;重要事项呈送校领导阅批。
属于各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由相关单位予以办理。
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事项,由学校指定一个单位牵头,联合办理。
第十四条 信访(来电、来函)事项的处理程序
信访事项按照“阅信→登记→处理→回复”的步骤,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一)阅信。收到群众来信,要及时阅信,正确理解和掌握来信者意图、诉求及反映的情况。
(二)登记。逐项登记信访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其反映的问题、诉求等内容,并填写《江苏师范大学信访文件阅办单》。
(三)处理。根据来信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及时、妥善作出处理。一般性的群众来信,由信访工作人员直接转有关单位办理;重要来信在校长办公室负责人签批后转有关单位办理,或呈请校领导批示后办理。
(四)回复。除信访人明确要求出具纸质处理意见书的,可通过信息网络、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答复信访人。答复情况应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 群众来访接待处理程序
来访接待按照“登记→接待→处理→反馈”的程序予以办理。
(一)登记。了解来访者的基本情况,登记来访者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接待。听取来访者陈述,询问情况,在接待交谈中了解来访者反映问题的实质,简明记录来访者陈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诉求。
(三)处理。对于校长办公室能够答复的来访事项,由工作人员直接答复;对于不能直接答复的事项,按第十三条规定及时转办或交办。
(四)反馈。在规定办结的时间内将来访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反馈。
第十六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
信访事项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
各级受理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尽早办结。一般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担任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相关单位和信访人延期理由。
上级部门转交学校处理的信访事项,应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办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
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按《教育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修订)》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徐州师范大学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徐师大发〔2006〕23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