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视觉识别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师范大学视觉识别系统(Visual Identity System,VIS)的有效实施和规范使用,更好地塑造和传播学校的品牌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师范大学视觉识别系统的管理,包括对学校视觉识别系统及其组成部分的界定、视觉识别系统的推广使用及其监管。
第三条 学校以及各学部、学院、研究院、机关职能部门、直属业务单位和附属单位(以下统称“二级单位”)及其他有关方面,在使用江苏师范大学视觉识别系统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视觉识别系统内容
第四条 江苏师范大学视觉识别系统分为基础系统和应用系统两部分。基础系统包括学校标志(校标)、标准字体、标准色及其组合方式等;应用系统是基础系统在实际应用方面的衍生组合,包括办公用品、事务用品、会务用品、公关用品、导示用品及交通用品等。
第五条 江苏师范大学校标由建校时间、校名中英文、盾牌、“龙载日”图案及玉兰花等元素组合而成。校标整体构图为圆形,代表圆融恒久、博大精深之意。核心图案“龙载日”来源于汉代瓦当,意指学校地处汉文化发源地。“龙载日”,喻示学校事业发展龙腾虎跃、蒸蒸日上,也象征学校对国家教育事业的抱负和担当。
第六条 江苏师范大学标准色定为红色(C30 M100 Y100 K10)和黑色(C0 M0 Y0 K100)。红色是中国传统的民族色彩,象征喜悦、热情、奔放;黑色是最具包容量的色彩,稳重大方。为配合标准色在不同背景和环境的使用,特配制绿色(C100 M30 Y100 K20)、蓝色(C100 M80 Y40 K0) 、专用金色(PANTONE8541C)等颜色作为辅助色。
第七条 江苏师范大学校名中文标准字体是郭沫若手书字体;中文校名规范简称为“江苏师大”。校名英文标准字体“JIANGSU NORMAL UNIVERSITY”由Times New Roman字体加以修饰而成;英文校名规范简写为“JSNU”。江苏师范大学中英文校名组合使用时,应遵守中英文校名组合规范。
第八条 校标与校名,以及校标与二级单位名称组合使用时,有校标与中文校名(二级单位名称)组合、校标与英文校名(二级单位名称)组合以及校标与中英文校名(二级单位名称)组合三种规范格式。每种组合有其相应的横式、中间式及竖式结构,其他组合方式不得使用。
第九条 视觉识别系统根据实际应用分为以下几类:
(一) 办公公文用品
包括:名片、信封、信纸、稿纸、便笺、传真纸、文件夹、资料袋、档案袋、档案盒、文件、函件、介绍信等。
(二)事务用品类
包括:学生证、工作证、证件卡、校园卡、荣誉证书、聘书、录取通知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校旗、院旗、吊旗、桌旗、锦旗、光盘等。
(三) 会务用品类
包括:演讲台、PPT模板、请柬、邀请函、会议证件、会议桌卡、会务胸卡、席卡、嘉宾卡等。
(四)公关用品类
包括:欢迎牌、包装纸、包装盒、海报、明信片、贺卡、手提袋等。
(五)导示用品类
包括:校区招牌、路名指示牌、楼层分布牌、环境指示牌、房间门牌、公用设施门牌、安全警告提示牌等。
(六)交通用品类
包括:停车场指示牌、校内班车站牌、行车信息功能指示牌、车外辆外观、教职工私家车出入牌等。
(七)其他类
其他需要使用江苏师范大学视觉识别系统的情况。
第三章 视觉识别系统管理机构
第十条 学校设立江苏师范大学视觉识别系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校视觉识别系统的规划、审核、宣传、推广、应用和监管等工作,确保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的有效实施和规范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视觉识别系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推广应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挂靠在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办公室职责如下:
(一)审核编印《江苏师范大学视觉识别系统(VIS)手册》(以下简称“VIS手册”),宣传推广并监督落实视觉识别系统的使用;
(二)制作和管理视觉识别系统物品,管理和监督全校各单位使用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的行为,保证视觉识别系统使用的规范性、统一性;
(三)代表学校统一设计制作学校纪念品、礼品、宣传品等物品,并负责登记、审核并授权相关物品的市场开发与经营服务;
(四)负责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的保护和维护,监管并纠正校内外违规或侵权使用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的行为;
(五)承担与学校视觉识别系统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贯彻落实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的责任人,并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学校视觉识别系统在本单位的推广和实施,保证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的规范使用。
第四章 视觉识别系统使用规范
第十三条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校内各单位在涉及使用学校视觉识别系统时,均应严格遵照执行VIS手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校内二级单位以学校名义举办大型活动或重要会议时,应当使用学校视觉识别系统。
第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后,校内二级单位如建立本单位视觉识别系统,应向学校视觉识别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标识图案、标准字体、标准色、设计理念、寓意、使用范围等。办公室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复。
学生组织及学生社团设计其视觉识别系统,学校视觉识别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授权由校团委负责指导、登记、审核和监管。
第十五条 以生产经营、商业服务为目的,使用江苏师范大学校名或校标的,应向江苏师范大学视觉识别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申请使用许可或授权。未经批准,校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生产、制作、销售或提供载有江苏师范大学校名或校标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在制作VIS手册“应用系统”中有示例的物品时,应当遵守手册中的有关规定,符合VIS手册所要求的标准、规格和材质;如需制作VIS手册“应用系统”中没有示例的物品,可在遵守VIS手册“基础系统”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自行设计制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未经许可或授权使用江苏师范大学视觉识别系统有关内容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有权采取相关措施追究其侵权责任。
第十八条 校内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学校视觉识别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负责通知其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校视觉识别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负责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