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教职工寒暑假作息办法(试行)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14-01-14  浏览次数:711

江苏师范大学教职工寒暑假作息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教职工在寒暑假期间的作息时间,维护教职工的休息权利,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参照兄弟院校的做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师范大学在职教职工,包括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和其他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第三条 专任教师的放假时间按校历比学生晚3天,放假前进行阅卷、成绩评定和期末工作总结等;开学时间按校历比学生提前2天。专任教师要充分利用假期认真备课,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提前做好下一学期开课的各项准备工作等。

第四条 除专任教师以外的教职工在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寒暑假轮休,寒假轮休3周,暑假轮休5周(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开始轮休时间按校历比学生放假晚3天,正式上班时间按校历比学生开学提前2天。

第五条 寒暑假期间,各学部、学院、部门和直属业务单位,都应为教学、科研、产业、招生、就业、军训、学生活动等事宜做好正常的保障和服务工作;各单位在切实做好寒暑假各项工作的同时,为新学期开学工作做好充分准备;校内各单位之间及各单位与校外有关方面应保持正常的工作联系。

第六条 寒暑假期间实行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学校每天安排一名校领导带班,各单位也应安排本单位领导带班。值班人员和带班领导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职,及时处理公务,确保学校工作系统的正常运行。有关人员值班和带班,不计为加班。

第七条 各单位要在保证教职工轮休时间的基础上,结合寒暑假期间的有关工作,统筹合理地安排值班人员、轮休人员和带班领导。教职工轮休期间从事学校和本单位安排的应急性工作,可计为加班,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计付加班费。其中确因工作需要,造成教职工寒暑假合并休假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职工年休假时间的(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按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有关规定办法由所在单位安排补休。

第八条 校属企业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教职工的作息办法,按所属企业或单位的管理办法执行,但休假时间不应高于本办法规定的轮休时间。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