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办工作规程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15-11-16  浏览次数:45

督办工作规程

督办工作是校长办公室的重要职责,是服务中心工作、加强执行效力、提高管理效率的重要手段。督办工作应遵循以下规程:

一、工作原则

1.合法性原则。督办事项必须有上级部门或学校领导决策依据。

2.时效性原则。督办工作必须及时,急事急办。

3.责任制原则。所有督办事项均须明确责任单位,明确责任人。

4.协调性原则。做好协调与服务工作,不能直接处理或代替职能部门承办。

二、督办范围

1.上级部门布置的重要工作、重要决定等事项的落实情况。

2.学校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决定、决议,重要文件的落实与执行情况。

3.校领导批示件。

4.重要信访件等。

5.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三、督办流程

1.督办件的登记。列入督办范围的事项应登记管理。

2.明确责任单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工作部署、决定、决议及领导批示意见,确定主办单位,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3.明确办结期限。督办件一般应明确办结期限。上级部门或学校领导已明确办结期限的,应按时办结。无明确办结期限的督办件,反馈期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在反馈期间未能办结的,应督促责任单位说明理由,并提出具体办结日期。

4.明确督办责任人。校办明确工作人员负责联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开展督查、催办反馈。督办工作人员按照督办见登记情况,及时催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要求其反馈办理信息。

5.为督办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准许督办人员阅读有关文件、旁听有关会议等。

6.督办情况应及时向校办负责人和有关校领导报告。

四、督办工作的监督

1.督办情况汇总。定期(一般每月一次)对督办件的办理反馈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报相关校领导。

2.督办情况通报。定期(一般每季度一次)对逾期督办件进行汇总,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