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会议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15-12-31  浏览次数:1359

江苏师范大学会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会议管理,节约会议开支,根据《江苏省省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苏办发〔2012〕44号,以下简称《办法》),参照《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举(承、协)办(以下简称举办)的会议,包括各类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答辩会、论证会、招投标会、论坛、招聘会、宣讲会等。

对于各单位开展的常规性工作会议,如科研项目评审、各类教学奖评审、学科建设评审等,开支标准不得突破《办法》中规定的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会议天数和人数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严确定。

第三条 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各单位举办会议应与学校教学、科研活动和管理工作紧密相关,厉行节约,经费使用应与举办活动具有相关性。

第四条 建立健全会议审批管理制度。举办各类会议,应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开会事由,提交会议议程、参会人员

构成及数量、会议地点、会议时间、会议预算等资料。

举办国际性会议,按照有关国际会议的管理规定执行。国内会议由所在单位和学校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校内会议,多个单位参加的会议,由举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单位内部会议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得报销会议费用。

第五条 国际会议和国内会议应尽可能在校内举办,充分利用校内资源。校内不具备承办条件而确需在校外举办的,应根据经济性、便利性原则选择会议地点。需委托会务公司承办的会议,应按照集中采购相关规定择优选择承办单位并签订合同。

校内会议,原则上应在校内召开,确需到校外召开的,需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其所举办的会议负直接责任;使用项目经费(包括科研项目和财政专项)举办的会议,由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会议举办单位应在会议举办前明确所需经费总额明细及来源。会议收取会务费、资(赞)助费的,必须开具合法票据,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八条 会议费使用范围:会议场地租赁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资料印刷费、宣传费、医药费以及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等。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我校举办会议按照《江苏省省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三类会议经费标准(见附件1)执行,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

(一)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可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可调剂使用。

(二)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外,不安排住宿。

第十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开支范围和用房、用餐标准。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等固定资产或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不得借会议之名旅游。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不上高档菜肴,不上烟酒,根据需要可安排一次校领导出席的工作餐;工作时间举行的校内会议不得安排用餐。

第十一条 除符合国家现金支付规定的费用外,会议费结算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或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单》(见附件2)、会议通知及参会人员名单、财务票据。

第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举办会议、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

虚增会议支出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江苏省省级机关三类会议经费标准.docx

2. 会议审批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