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信息
江苏师范大学校内请示、报告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能,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请示用于校属各单位向学校请求指示、批准事项,一事一文,不应夹带报告事项;校内报告用于校属各单位向学校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询问及提出意见建议等。请示、报告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三条 各单位请示、报告事项,一般应通过网络办公系统(OA系统)提交。除涉及干部人事安排、纪检办案或学校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能直接向学校领导呈送书面请示、报告,更不得多头主送有关材料。
第四条 请示、报告应由呈请单位拟制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内容涉及多个单位的,各单位之间应协商一致,并在OA系统内完成会签;如协商不能取得一致的,拟文单位在OA系统提交请示、报告时,应以附件方式说明各方理据,以及本单位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分别负责扎口处理党务或行政事务的校内请示、报告的送阅流转。办公室可以协调解决的事项,由办公室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直接通知呈请单位;办公室无法协调解决或确需校领导决定的事项,根据分工呈报校领导阅签、批示。
第六条 办公室应及时把批复或批示转回呈请单位,同时抄送有关单位,并负责做好相关督查催办工作。各单位要根据校领导和办公室意见认真落实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办公室。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商洽、联系工作也应通过OA系统校内请示模块流转,处理流程由受文单位确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